咸财经建﹝2020﹞6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发改委: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政策效果和资金安全,按照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和2017-2019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清算申报的通知》(陕财办建﹝2020﹞81号)要求,现将2016-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和2017-2019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报

(一)市本级、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交本地汽车生产企业2016-2019年度(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6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报告,包括车辆销售发票、注册登记信息、产品技术参数、运行情况及零部件采购发票等,并说明申报车辆地方购置补贴情况。2019年度车辆报送具体格式参照附件1、附件2。此前已提交申请材料的,请勿重复提交。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不低于10000辆、1000辆。清算车辆数量不足的企业,达到上述车辆数量要求后,再按要求申请补助资金。

(三)申请补助资金的车辆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运行数据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

(四)为确保推广车辆运行,以上各年度申报车辆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行驶里程统计时间截至2019年12月31日。

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报

市本级、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提交本地2017-2019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包括:本地区2017-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情况、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传统汽车总量,推广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各地申报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需提供本地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2019年6月26日后停止对除新能源城市公交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外车辆购置补贴政策的文件等。具体格式参照附件3、附件4、附件5。

三、申报审核及责任分工

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生产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对申请清算的车辆信息等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报送。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经财务审查、资料审核、重点抽查、公示后向省级相关问题门申报。

申报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的市本级及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规定,组织开展申报和审核。上述两项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22日,逾期未报或报送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将延期清算。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确保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任,各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组织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上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和现场抽查。对核查发现生产企业或运营单位篡改运营里程数据、车辆长期空载行驶、借用他人身份证上牌推广等弄虚作假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电话:

市工信局装备科           许五洲 32820092

市财政局经建科                 33224793

市科技局工业科技科            霍运动 38163120    

市发展和改革委高科技科            33313711

 

附件:1. 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汇总表

2. 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明细表

3. 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车辆折算表

4. 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车辆信息表

5.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政策情况

 

 

咸阳市财政局                   咸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咸阳市科学技术局               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2日